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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投资合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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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法规

投资规定

菲律宾外国投资法律是《外国投资法》。在其他专业领域,菲律宾也颁布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如在能矿资源领域,主要为《菲律宾矿业法》;在林业领域,主要为《林业发展总计划》和《原始林采伐禁令》;在金融领域,主要为《新外资银行法修正案》(第10641号共和国法案)。

行业限制

菲律宾对外资最具吸引力的一些行业,如矿业、能源、公用事业、建筑业、零售业、广告业和拥有私人土地等,对外资准入都设置了较高的门槛,具体如下:

表5-3:菲律宾部分行业限制规定

行业规定
银行业外资银行在菲境内设立分行不得超过6家,并且在分行内不得提供全套服务,仅1948年以前成立的外资银行不受此限制。
保险业外国保险公司可以在菲国内成立全资保险机构,但只允许菲律宾国有控股的国家退休基金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保险业务。
证券及其他金融服务业允许外资参与共同基金,但公司董事必须为菲公民。金融公司外资比例不能超过60%。
公用事业投资公用事业必须由菲公民控股60%以上,包括水、电、通讯、运输等,公用事业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必须是菲公民。
媒体行业在私营广播公司中外资占股不得超过20%,有线电视及其他形式的广播和媒体只能由菲本国公民经营。
专业服务法律、医药、护理、会计、工程、建筑设计、海关代理等专业服务只能由菲本国公民从事。
快递业外资公司需满足以下条件才能在菲境内从业,外资公司可以选择与100%菲律宾控股的企业签约,或者成立一个由菲律宾控股60%以上的合资企业。
零售业外资不得参与实缴资本少于250万美元的零售业企业,且设立的每个零售店资产不低于83万美元。投资零售店的外资母公司净资产值不得低于20亿美元。此外,对预期投资菲零售业的外国企业还有互惠要求,只有该外国企业所属国也允许菲律宾企业投资该国零售业,该外国企业才可投资菲律宾零售业。
投资方的规定
股权规定

对于绝大多数外资公司,公司董事会成员中60%以上应为菲律宾公民,菲律宾公民应至少拥有60%的股权和表决权。如不能满足上述要求,则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经菲投资署批准,属于先锋项目[先锋项目(Pioneer Project),认定标准参考https://boi.gov.ph/ufaqs/8-what-is-a-pioneer-status/] ,且至少70%的产品用于出口。

(2)从注册之日起30年内,必须转为菲律宾本国企业(产品100%出口的公司无须满足该要求)。

(3)公司设计的先锋项目领域不属于宪法或者其他法律规定应由菲律宾公民所有或控制的领域。

跨国并购

外资企业可按菲律宾国内规定流程并购当地企业。

安全审查的规定

菲律宾关于并购等商业行为有一系列法律法规,其中《公司法》对并购的手续和流程进行了相关规定,《竞争法》(第10667号共和国法案)对垄断行为的定义、处罚等进行了规范。

基础设施模式的规定

菲律宾于1993年颁布《BOT法》,该法第一部分详细介绍了BOT模式的各项规定,第二部分对制度执行作出了具体规定。2009年,菲律宾成立PPP中心,取代BOT中心,负责PPP项目的推进,PPP项目亦由《BOT法》(参见https://ppp.gov.ph/wp-content/uploads/2013/02/BOT-IRR-2012_FINAL.pdf)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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