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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投资合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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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规

环保管理部门

菲律宾的环保管理部门是环境管理局(EMB),负责污染防治以及环境影响评估,在中央、区域、省和社区各级均有分支机构。

主要环保法律法规

包括《宪法》、1976年《污染控制法》、1978年《关于建立环境影响报告书制度的总统令》、1988年《环境法典》、1990年《有毒物质、有害物质和核废料控制法》、1999年《洁净空气法》、2000年《生态固体废物管理法》、2004年《洁净水法》等。

环保法律法规基本要点

(1)菲律宾宪法中有保护环境的相关条款;
(2)《污染控制法》(第984号总统令),旨在预防、减轻和控制水、空气和土地的污染,更有效地利用资源;
(3)第1586号总统令,旨在建立环境影响报告系统(EIS)制度,包括其他与环境管理有关的措施;
(4)《环境法典》(第1152号总统令),为菲律宾自然环境的所有处理措施提供了基础,包括空气质量、水、土地使用、自然资源和废物;
(5)《有毒物质、有害物质和核废料控制法》(第6969号共和国法案),旨在规范限制或禁止对人类健康构成不合理风险的化学物质和混合物的进口、制造、加工、销售、分销、使用和处置;禁止有害物和核废料进入(哪怕只是转运)或以任何目的在菲律宾领土范围内处置;促进对有毒化学物质的研究;
(6)《洁净空气法》(第8749号共和国法案),旨在保持空气符合国家空气质量标准,同时将对经济的潜在影响降至最低;
(7)《生态固体废物管理法》(第9003号共和国法案),旨在与利益相关者合作,通过建立系统、全面和生态的固体废物管理项目,保障保护公众健康和环境生态;
(8)《洁净水法》(第9275号共和国法案),旨在保护水源免受陆源(工业和商业机构、农业和社区或家庭活动)的污染,通过利益相关者多方参与的方法,制定了预防和减少污染的全面综合战略。

环境影响评估

菲律宾环境影响评估主要依据菲律宾环境影响报告系统(EIS),该系统要求所有影响环境质量的政府和私人项目发起人都必须提交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E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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